宗教事務條例規定宗教活動場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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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規定宗教活動場所包括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第三條宗教活動場所由該場所的管理組織自主管理,其合法權益和該場所內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干預。

第四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公安、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活動場所不受境外組織和個人的支配。

第五條宗教活動場所的常住人員和外來暫住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户籍管理的規定。

第六條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接受信教羣眾自願捐獻的佈施、奉獻、乜貼。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在宗教活動場所內,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營銷售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書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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