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來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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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來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

根據《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根據《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是:

1、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要約在發生以後,對要約人和受約人都應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的要約,應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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