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材料要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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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材料要哪些

起訴離婚時需要以下必備材料

一、離婚起訴狀。

二、夫妻婚姻關係的證明。

三、原告的身份證或户口本原件、複印件。

四、孩子的出生證或户口本。

五、如果雙方對共同財產有爭議的,需要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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