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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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的種類

行政裁定的種類具體如下:

一、裁定不予受理。

二、裁定駁回起訴

三、裁定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

四、裁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裁定準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裁定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裁定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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