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護人訴訟上訴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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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⑵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
⑶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
⑷一審裁判作出後至上訴期屆滿前,當事人發現了新的證據,而這新證據足以改變一審裁判的結論。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