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護人訴訟上訴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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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監護人訴訟上訴的理由是什麼

⑴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⑵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

⑶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

⑷一審裁判作出後至上訴期屆滿前,當事人發現了新的證據,而這新證據足以改變一審裁判的結論。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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