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的機構什麼時候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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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的機構什麼時候決定

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後應當立即執行,沒有具體時間的限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接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並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並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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