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異議之訴如何列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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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異議之訴如何列當事人

申請執行異議之訴,當事人被列為案外人。

原則上不稱執行異議之訴,而稱案外人異議之訴和執行許可之訴。對於執行異議及執行裁定書,法律規定的救濟渠道是向上級法院申請複議。

對於人民法院的執行標準,案外人可以以其對該標的享有所有權或其他法定權利而可以提出案外人異議,目的是為了避免法院對該執行標的的執行。案外人提出案外人異議後,人民法院不外乎作出兩種可能性的裁定結果。一種是駁回案外人異議,一種可能是裁定案外人異議成立。

對於駁回案外人的異議,案外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案外人異議之訴,案外人異議之訴的訴訟主體的問題,案外人肯定是原告,申請執行人肯定是被告,對於被執行人的訴訟主體問題,法律規定取決於被執行人在案外人異議審查時候的態度,如果被執行人同意案外人的觀點,其在案外人異議之訴裏就是第三人是身份,如果反對就是被告的身份。

對於案外人異議的執行裁定書,因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而失效,只相當於一個前置程序的裁定,類似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對於裁定案外人異議成立,那麼申請執行人同樣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訴訟,要求執行,一般就稱為執行許可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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