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如何奪回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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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
有穩定的收入,或者能證明對方不利於子女成長,子女自願被撫養的。可以進行訴訟來奪回撫養權。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