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條件具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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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條件具體包括哪些

包括以下條件:

(1)立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

(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

(4)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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