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屆選舉十嚴禁十不準是什麼
一、十嚴禁要求
1、嚴禁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以及使用虛假身份證明、冒充他人選舉、搞虛假委託或臨時委託、偽造篡改選票、虛報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他人行使選舉權利。
2、嚴禁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財物、許諾其他利益等方式賄賂選舉人、被選舉人、選舉工作人員。
3、嚴禁利用宗教、家族宗族勢力或者黑惡勢力等干擾、操縱、破壞選舉,參與或唆使他人避會抵制、跟蹤監視、張貼大字報、分發傳單等不正當活動。
4、嚴禁採用誣告陷害、誹謗中傷他人、製造和傳播小道消息等方式擾亂換屆工作。
5、嚴禁做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違背上級黨委、政府工作要求或脱離實際的競職設想、承諾。
6、嚴禁慫恿、脅迫他人不參加選舉會議或放棄投票,煽動、串聯、僱傭、幕後操縱他人聚眾擾亂公共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
7、嚴禁以蓄意設陷,損毀、搶奪票箱或選票,毆打謾罵選舉人或工作人員,煽動羣眾鬧事、衝擊會場等手段破壞和妨害選舉。
8、嚴禁瞞報虛報或擅自處置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偽造債權債務和毀壞賬冊,借換屆之機巧立名目突擊花錢,濫發獎金、補貼或實物。
9、嚴禁打擊報復檢舉、控告換屆違紀違法行為的人員。
10、嚴禁不按規定移交公章、辦公場所、集體財物、黨務村(居)務財務檔案等。
二、十不準要求
1、不準向選舉人贈送實物、現金、存單、銀行卡、會員卡、購物卡、支付憑證、電子紅包、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進行拉票。
2、不準為選舉人提供吃請、旅遊、休閒、健身、娛樂等消費活動進行拉票。
3、不準以慰問幫扶等名義向選舉人變相贈送財物進行拉票。
4、不準為選舉人繳納各種保險、數字電視費、水電費、電話費等費用進行拉票。
5、不準以交保證金形式,許諾當選後將保證金分發給選舉人進行拉票。
6、不準向其他競選人送錢送物或給予某種利益,讓其退出選舉。
7、不準以許諾當選後贊助工作活動經費、免除村(居)民債務義務、給予其他利益或好處等方式進行拉票。
8、不準以違反規定分發村(社區)集體資產,用集體資金為選舉人繳納各種費用進行拉票。
9、不準以提供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動員外出人員回村(社區)等方式進行拉票。
10、不準利用其他手段進行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