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略罪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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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略罪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之二:

1、為本規約的目的,“侵略罪”是指能夠有效控制或指揮一個國家的政治或軍事行動的人策劃、準備、發動或實施一項侵略行為,此種侵略行為的特點、嚴重程度和規模,須構成對《聯合國憲章》的明顯違反。

2、為第1款的目的,“侵略行為”是指一國使用武裝力量侵犯另一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的行為,或以違反《聯合國憲章》的任何其他方式。根據1974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第3314號決議,下列任何行為,無論是否宣戰,均為侵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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