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合同不屬於合同法調整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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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合同不屬於合同法調整的範圍

1、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在政府管理過程中,推行合同政策,依法與相對人簽訂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以實現既定的行政目標的政府管理手段。行政合同是一種藉助合同手段實現行政職能的法律行為,其基本特點是合同至少有一方是政府管理機關,其訂立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行政合同與合同法上的合同有明顯區別,故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2、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我國勞動法專門規定了勞動合同,其目的是充分保障勞動者權益。勞動合同不同於傳統民法上的僱傭合同,它具有較強的國家干預色彩,所以,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也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3、婚姻法、收養法及繼承法上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而不適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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