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追加“老賴”配偶為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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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追加“老賴”配偶為被執行人

在滿足以下條件時,法院會裁定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負有共同清償債務的責任。

1、須依申請執行的債權人的書面申請,法院不會依職權主動追加。

2、追加債務人即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必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能夠認定債務性質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夫妻已約定婚姻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除外。

(2)被執行人及其配偶有惡意串通、故意轉移財產、規避債務的行為。

(3)作為被執行人的夫或妻一方死亡或被宣告失蹤,另一方作為其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離婚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給其配偶,該配偶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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