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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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別

區別在於失信二字。

1、被執行人:通過法院判決,需要承擔對應執行義務的人員,進入執行程序時,都可以稱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在被執行完畢後,就和一般人相同了,並無上述失信人員要承擔的失信後果。

2、失信被執行人,則是在被執行人基礎上,通過手段使法院無法執行,使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失信被執行人會被法院納入徵信系統,全國聯網,未來對此人的信譽系統都產生巨大影響,包括無法信貸,無法辦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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