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耕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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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耕地補償標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佔用耕地的,應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具體標準如下:

1、土地補償費:省轄市郊區按年產值的六倍補償;其他市郊區、工礦區和縣轄鎮按年產值的五倍補償;其他地區按年產值的四倍補償。耕地中各類作物的副產品(不包括蔬菜)按每畝主產品年產量的15—20%計算。

2、青苗補償費:已下種的按季產值的60—80%計算;已耕作未下種的按季產值的40—60%計算。

3、附着物的補償: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選址確定後,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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