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行使哪些職權
來源:生活大全幫 1.31W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