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怎樣拒絕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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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
(1)探望一方對子女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
(2)探望一方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的。
(3)探望一方有嚴重的健康障礙,威脅子女健康的。
(4)探望一方存在嚴重品質缺陷直接威脅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