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自產自用是否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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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自產自用是否視同銷售

《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税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不符合則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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