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他人到公安局報案怎麼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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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誹謗他人到公安局報案怎麼説

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受到侮辱誹謗,可以蒐集相關證據後到附近派出所進行報案。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五)的規定,請求公安機關查明並追究嫌疑人的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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