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彩禮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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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彩禮不予返還

以下情況下彩禮可以不予返還: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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