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有精神病離婚孩子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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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有精神病離婚孩子歸誰

根據規定,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有能力並願意承擔該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責任,徵得配偶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將未成年子女歸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其進行撫育。在審判實踐中,與精神病人離婚後,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況下,判歸其配偶撫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承擔,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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