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是不是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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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是不是強制措施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傳喚證傳喚、口頭傳喚以及強制傳喚三種治安傳喚的方式。從治安傳喚的實踐來看,對於公安機關的傳喚證傳喚和口頭傳喚,公民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因而傳喚證傳喚和口頭傳喚僅僅是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強制性。對於公安部門的強制傳喚,公民必須接受,並且強制傳喚可以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因而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質,故強制傳喚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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