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人能否部分放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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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人能否部分放棄繼承權

我國現行《繼承法》對放棄部分繼承權未做明確規定。一般認為,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棄,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允許部分接受或部分放棄繼承。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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