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監管人罪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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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監管人罪的司法解釋

虐待被監管人罪的司法解釋為,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規定,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被監管人輕傷的;

2、致使被監管人自殺、精神失常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3、對被監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實施毆打、體罰虐待的;

4、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5、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248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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