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合同的情形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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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第52條,53條,54條規定,可變更合同的情形有: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即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撤銷請求權。
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即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撤銷請求權。
合同的顯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情形,在與對方簽訂合同中設定明顯對自己一方有利的條款,致使雙方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可觀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僅受損害方享有撤銷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