誇大宣傳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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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大宣傳處罰標準

誇大宣傳的處罰依據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對違反該規定的,根據第二十四條進行處罰,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佈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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