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方不同意離婚可以不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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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方不同意離婚可以不離嗎

女方不存在過錯責任,男方在哺乳期提離婚不符合婚姻法規定,法律也不會受理,但實踐中有證據證明女方存在以下六種情況,男方是可以提出離婚請求的:

一是男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女方婚後與婚外男性發生性關係而導致的懷孕、分娩、中止妊娠行為的;

二是確有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如女方威脅男方的生命或者嚴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權益的;三是女方對男方有虐待或家庭暴力,男方不堪忍受的;

四是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不宜生育的;

五是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六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下落不明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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