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審理的程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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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
4、進行法庭辯論。
5、評議和宣判。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