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護理費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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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護理費賠償標準

根據我國《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具體交強險護理費賠償標準需按照以下情況而定:1、護理費用的相關規定中,親屬護理,也是可以主張索賠護理費用的,出院後尚須護理人員協助,也是可以索賠護理費用的,並無規定僅能主張住院期間的護理費。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3、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4、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5、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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