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元明清時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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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元明清時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1、唐朝行政區大體上繼承隋朝晚期的郡縣制,為州縣二級制,後期劃分成節度使州縣三級制。

2、宋朝地方行政機構採取分路而治,成為路和府,州和軍,監和縣三級政區。

3、元朝尚書省併入中書省,地方機構也改稱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從此,地方政治制度進入劃省而治的階段

4、明朝整頓地方機構統屬關係,實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隸州,縣和一般州三級統屬。縣以下為裏甲制,後改為保甲制。

5、清承地方行政制度是承襲於明兩京十三布政使司,由此轉化為清朝十八省行政系統。實行的地方行政制度為省,府,縣三級制或稱總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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