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子女關係如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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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子女關係如何終止

繼子女是指丈夫與前妻或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父母子女關係如何終止,根據現行《婚姻法》未作明文規定。審判實踐中,再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於尚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係,原則上不能解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的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在通常情況下,受繼父母撫育成人並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雙方關係原則上不能自然終止。但是,如果雙力關係惡化,經當事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是,成年繼子女須承擔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的晚年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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