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國家賠償方式的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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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國家賠償方式的是哪些

不屬於國家賠償方式的情形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和第十七條,當出現下列情形時,國家不承擔當事人所請求的損害賠償責任: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為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是一種行使職權的行為,與行使職權有着相關性,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個人行為,國家當然沒有義務承擔賠償責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因為損害的發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為引起的,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害的發生是由行使職權的行為與受害人的行為共同造成的,則依據過失相抵原則視雙方在損害發生過程中過錯程序分擔責任。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規定不應國家賠償的國家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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