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離婚訴訟費應怎樣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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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離婚訴訟費應怎樣交納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後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0條規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

第33條規定: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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