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選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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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選官制度

1、明朝採取科舉與薦舉的方式來選拔官員;清王朝公元1644年建立之後,採納范文程的建議,實行科舉考試。

2、科舉制:科舉取士制度建立於隋朝,確定於唐代,歷宋而至明清,各朝都有所沿革,而明朝科舉制度最為完備,清朝基本上是沿襲明朝制度,沒有太大的變化,科舉制度,可歸納為三級考試:第一級是院試,第二級是鄉試,第三級包括三種考試,即會試、複試和殿試。此外,還有一次朝考。

3、中國古代的一種人事選拔制度,是薦舉賢才,授以官職的官吏選拔制度。舉薦的標準主要是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它衝破了貴族血緣世襲制的藩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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