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被留置後放出來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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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留置後放出來的人嗎

有。採取留置措施後未發現犯罪行為,監查部門認為可以解除留置或者留置期限屆滿後,應當撤銷案件,解除留置措施。雖不移送司法機關,但仍可依據調查結果進行黨內處分、對被調查人和所在單位提出監查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十條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一)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

(三)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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