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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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無效,雖然合同效力應由民事法律來規範,合同詐騙罪應由刑事法律來調整,但是如果刑事判決認定自然人或單位犯合同詐騙罪,民事判決卻認定其中的合同有效,則會明顯存在法律邏輯上的矛盾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在合同詐騙罪中,自然人或單位以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為目的,根本無意履行合同。因此,自然人或單位所表示出來的簽訂、履行合同的意思是不真實的,不符合有效合同三個要件中的第二個要件。據此,其合同應為無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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