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權力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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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和權力的區別

1、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權利主體一般是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權力主體則只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按其行為屬性來講,權利行為一般是民事行為與社會政治行為;權力行為則一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屬於公務的行為,又稱職權,是一種公共權力。

2、強制性不同:權利和權力都對相對人具有強制性。權力具有國家的直接強制力。權利則只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當權利不能實現或遭到侵犯時,權利人可以請示國家行使權力予以保護或救濟,但權利人不得自行對相對人施以強制力。因此,權力的強制性是直接的,權利的強制性則是以權力為中介,是間接的。

3、法律地位不同:權利可由權利人獨自享有,可以是一種有特定相對人的權利(如債權),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對人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在存在與這相對應的義務人的雙邊關係的條件下,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權利主體對其享有的某些權利還可以轉讓或權力則只存在於與具體相對人的關係中。權力是單向的,自上而下的,雙邊關係是不平等的。權力主體對授予它的權力都不得放棄或轉讓,政府權力對國家也是一種責任(職責)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則就是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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