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脅迫簽訂離婚協議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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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脅迫簽訂離婚協議怎樣處理

先看一則小案例:魏女士半年前與前夫簽訂離婚協議約定,雙方所共有的一套房產歸男方,女兒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一輛奧迪汽車價值60萬歸男方,一輛比亞迪汽車價值15萬歸女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10萬元差價,對於兩人存款沒有約定,事後男方拿走了所有存款。因為魏女士與同事發生婚外情,不料被前夫發現,前夫以兩人的開房記錄和不軌視頻相要挾,揚言如果魏女士不籤協議,將信息公佈到網上,魏女士才簽訂了這份離婚協議。那麼,魏女士在收到脅迫的情況下籤訂的離婚協議書是有效的嗎應該怎麼處理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所以説,鑑於這一份離婚協議是受脅迫簽訂的,如果魏女士對其中的財產分割協議後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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