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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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必須具備的條件:
(1)公民離開其住所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杳無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超過了法定期間。該法定期間有三種情況:
一是在一般情況下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滿4年;
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
三是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從戰爭結束之日起滿4後。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