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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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的區別

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有以下的區別:

(1)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組織;普通商標則表明來自某一經營者。

(2)集體商標只能由某一組織申請註冊;普通商標則可以由某一組織或某一個體經營者申請註冊。

(3)申請集體商標的,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申請普通商標無此要求。

(4)集體商標不能准許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普通商標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

(5)集體商標準許其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6)集體商標不能轉讓;普通商標可以轉讓他人。

(7)集體商標失效後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准與之相同或近似的;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准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

【法律依據】

根據《商標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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