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馬路擴建搬遷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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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馬路擴建搬遷補償問題

馬路擴建搬遷補償,不同的土地徵收收購的補償規定不同。

針對集體農用地《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有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於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

國有土地地上的附着物補償的規定是比較的明確:

1、地上附着物: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進行拆遷補償。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對北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應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應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助與獎勵等。

2、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中規定了土地收回的情況,收回時要對土地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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