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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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哪些

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有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政權機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一個或多個少數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實行區域自治的行政區域。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劃分三級行政地位的主要依據是少數民族聚居區人口的多少、區域面積的大小。

《憲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在具體的設置規定上,相當於省的民族自治地方成為自治區,介於省與縣之間的稱自治州,相當於縣的稱自治縣。只有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才是民族自治地方。在設區的市設立的區、在縣以下設立的民族鄉都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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