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結束的工作票應保存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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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結束的工作票應保存幾個月

已終結的工作票、任務單、事故應急搶修單應保存一年。

結束的工作票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不合格工作票:

1、工作內容(任務)或工作地點,填寫不明確或遺漏、錯誤。

2、字跡不清或違規塗改。

3、安全措施不正確、不具體、不完善或要求採取的安全措施與系統設備狀況不符。

4、安全措施執行情況欄或補充安全措施欄空白,或不寫對應編號,不打“√”,不寫“檢修處理”等。

5、應填寫的欄目(如時間、地點、人數、設備名稱)漏填、錯填。

6、未辦理工作許可手續,檢修人員已開始工作。

7、工作許可人與工作負責人沒有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就許可工作。

8、同一時間內,一個工作負責人手中持有兩張及以上有效工作票。

9、工作結束未按規定辦理終結手續或未蓋“已結束”章。

10、工作票無編號或編號寫錯。

11、沒簽名、簽名不全(如只寫姓不寫名)或代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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