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共有產權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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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共有產權房申請條件

青島共有產權房申請條件:

申請條件一:家庭成員需要在本市實際居住,居住時間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時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户口連續滿2年,也就是説需要把户口遷移到本市滿2年。

申請條件二:家庭成員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申請條件三: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萬元(也包含7.2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8.64萬元(含8.64萬元)、人均財產低於21.6萬元(含21.6萬元)。注意這項需要根據所在城市的實際經濟條件而定,政府會發布相關政策文件。

申請條件四: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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