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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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代通知金

1、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根據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需要解除勞動合同,在沒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時,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2、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從上班後的第二個月開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工作一年以上,雙倍工資最多為11個月;

3、辭職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些情形包括: 首先,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其次,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然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接着,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再者,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最後,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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