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預備役到多少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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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預備役到多少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士兵預備役的年齡,為十八週歲至三十五週歲,根據需要可以適當延長。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民兵預備役是指公民在軍隊外所服的兵役,是國家儲備後備兵員的重要措施,包括軍官預備役和士兵預備役。公民在服預備役期間定期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任務,並隨時準備應徵現役。我國於1955年開始建立預備役制度。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5條規定,"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稱預備役人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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