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名稱怎麼叫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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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名稱怎麼叫才合法

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最大的區別就在於責任承擔形式。普通合夥中的合夥人全部是普通合夥人,他們共同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份額為限承擔責任,而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是由對合夥債務的發生負直接責任的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夥人僅以其在合夥中的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除此之處,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在出資方式、合夥人經營管理參與程度、競業限制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區別。

只有在明確知曉交易方企業性質的情況下,才能保護交易相對人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及債權的實現,因此《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合夥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後應當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或者“有限合夥”字樣,並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條規定了合夥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或者”有限合夥”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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