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如何納税

來源:生活大全幫 2.06W

合夥企業如何納税

對於合夥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財税[2000]91號文規定,按照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税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對於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不併入企業的收入,應作為合夥人取得的股息紅利,單獨納税。合夥人為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税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國税函[2001]84號);合夥人為法人,取得的股息紅利由於不屬於“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不能享受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免徵企業所得税政策,應併入法人合夥人當期應納税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税。

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税義務人。但對合夥企業而言,被穿透的只是所得税。對於流轉税而言,合夥企業仍然是納税主體。財税[2016]36號文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税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税。”因此合夥企業屬於增值税的納税主體,其生產經營所得應對照適用税率繳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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