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監護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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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人是誰

成年後可以追索未成年時父母任何一方欠付的撫養費。根據法律規定,追討撫養費的期限為三年,即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

一般情況下,當孩子18週歲成年後三年內要提起索要撫養費的訴訟,成年後三年不提起訴訟的就失去了勝訴權,法院是不會審理的。

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從條件滿足時計算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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