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琴為什麼要和溥儀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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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琴為什麼要和溥儀離婚

玉琴出身貧苦,入宮以後,常常被人看不起。溥儀為了控制她,首先訂出了讓她永遠不能翻身的21條,主要內容是:必須無條件地遵守清王朝的祖制;一切言行都要順從溥儀,即使和父母通信也要先得到批准;必須忠實地伺候溥儀一輩子,思想上偶然起了不該起的念頭,也要立即請罪;不許回家和親人見面,不許私蓄一分錢,不許打聽外事,不許愁眉苦臉等等。溥儀讓她親手抄寫“筆據”,在佛前立誓後焚燒,讓她終生為自己承擔義務。 溥儀高興時就讓李玉琴唱歌給他聽,或是做體操給他看,不高興時就申斥她,用笤帚打她,發完脾氣還要捧出“21條”不許愁眉苦臉,強迫她破涕為笑。因為是貧農出身,雖然在同德殿裏逐漸變得滿足、嬌懶,但她在思想感情上和那些貴族是不一樣的,在新社會的影響和政府的幫助下,她明白了許多道理。她參加了掃盲班,以後又回到了東北,參加了工作,並於1957年和溥儀離了婚。當時的溥儀正在撫順接受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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